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記者 何雨欣 侯雪靜)記者1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2015年2月1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在稅務機關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由於重大稅務案件涉案金額較大、案情複雜、涉及面廣,案件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的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影響,因此,這類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經各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
  重大稅務案件採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書面審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會議審理。無論書面審理還是會議審理,審理意見均須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門製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
  “對審理流程的嚴格控制,能夠有效避免久審不決的問題,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這位負責人說。
  這一辦法突出了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必須組織聽證,讓納稅人充分陳述申辯、舉證主張;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各級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將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  (原標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將有效避免“久審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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